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因罹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因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且非因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按比例计算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我们已给付的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比例计算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按比例计算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治疗发生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2)免赔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① 如果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非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年度基础免赔额,那么免赔额等于年度基础免赔额;
如果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非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年度基础免赔额,那么免赔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非因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金额。
| 保障项目 | 说明 |
|---|---|
| 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 如果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且因罹患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 对因治疗恶性肿瘤而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 、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按下列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其他途径获得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
| 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 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非因意外伤害且非因恶性肿瘤必须住院治疗的, 对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的且医学必需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以下简称“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和膳食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药品费、材料费、医生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化验费、手术费用、器官移植费, 按下列方式给付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的按比例计算的非因 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 已给付的非因恶性肿瘤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 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按比例计算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按比例计算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每次住院治疗发生的非因恶性肿瘤合理住 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费用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且该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合理住院医疗费用,该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不计入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本合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除外)、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
(14)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15)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6)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在境外接受治疗、遗传性疾病、堕胎、分娩、疗养、康复治疗、重离子治疗、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 | 投保时已有社会医疗保障,且已报销此费用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投保时已有社会医疗保障,且未报销此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60% | ||
| 投保时无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80% | ||
| 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 | 投保时已有社会医疗保障,且已报销此费用 | 不承担责任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1万元-已领取此项的保额)或(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其他渠道偶已报销部分-已领取此项的保额) |
| 投保时已有社会医疗保障,且未报销此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1万元-已领取此项的保额)或(实际支付合理费用×60%-其他渠道偶已报销部分-已领取此项的保额) | ||
| 投保时无社会医疗保障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100%-1万元-已领取此项的保额)或(实际支付合理费用×80%-其他渠道偶已报销部分-已领取此项的保额) | ||